(2015)一中行初字第1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邵荣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荣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一中行初字第1384号原告邵荣俊。委托代理人王颖,北京市中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法定代表人姜大明,部长。委托代理人张瑞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干部。委托代理人杨晓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干部。原告邵荣俊因认为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不履行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的委托代理人张瑞霞、杨晓辉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邵荣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本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上述规定,应按照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荣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赵 锋代理审判员 范 琳代理审判员 李赟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晓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