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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初字第3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石狮市绿岛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与石狮市鑫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施魏峰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市绿岛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石狮市鑫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施魏峰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3926号原告石狮市绿岛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王良日,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碧莉,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狮市鑫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蔡达娜。被告施魏峰,男,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狮市绿岛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鑫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施魏峰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且明确告知本院其不缴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伟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秋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