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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3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杨××与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times,牛×&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3499号原告杨××,农民。被告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雷 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余贵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