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津民一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傅祖星与被告路建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祖星,路建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民一初字第326号原告傅祖星,男,汉族,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津市市。被告路建生,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津市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城北办事处光荣路居委会青年南路223号。负责人宋维君,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志,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傅祖星与被告路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傅祖星于2015年8月12日以相关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路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傅祖星的撤诉理由成立,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祖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17元,减半收取1408.5元,由原告傅祖星负担。审判员 周 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晓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