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竹山民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明军与钟宪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明军,钟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竹山民保字第00047号原告王明军,居民。被告钟宪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军与被告钟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明军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属被告钟宪明所有现存放于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高家庄村朱家湾(小地名)处的架桥设备(龙门吊一套、架桥机一套)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明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钟宪明所有现存放于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高家庄村朱家湾(小地名)处的架桥设备(龙门吊一套、架桥机一套)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万登华审判员 佘云国审判员 邵忠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萌萌本裁定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