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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1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1638号原告刘某,女,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陈奇,沈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吕某,男,199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陈国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建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