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1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1638号原告刘某,女,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陈奇,沈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吕某,男,199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陈国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建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