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乔海路与被告侯文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乔海路,侯文昌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保字第124号原告乔海路,男,1986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侯文昌,男,1984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担保人王文博,男,1990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海路与被告侯文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侯文昌名下房屋一套并以原告乔海路名下银行存款2万元及担保人王文博名下房产做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侯文昌房屋一套,不准过户、抵押;二、查封担保人王永博名下房屋一套,不准过户、抵押;三、冻结原告乔海路银行存款2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佃富审 判 员 张汉军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