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执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吴桂珍与梁龙美、耿德付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吴桂珍被执行人梁龙美、耿德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桂珍与被执行人梁龙美、耿德付侮辱罪一案中,被执行人梁龙美、耿德付现无履行能力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枣刑一终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迪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