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浙江永昌纸业有限公司、周硕新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浙江永昌纸业有限公司,周硕新,章一清,林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保字第126号申请人: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信安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徐水华,理事长。被申请人:浙江永昌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经济开发区天湖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维威,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周硕新。被申请人:章一清。被申请人:林丽芳。申请人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申请人浙江永昌纸业有限公司、周硕新、章一清、林丽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浙江永昌纸业有限公司、周硕新、章一清、林丽芳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1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浙江永昌纸业有限公司、周硕新、章一清、林丽芳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1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蒋春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甘亚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