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申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忠玉、寻京海等与张忠玉、寻京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忠玉,寻京海,沈友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申字第4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忠玉,居民。委托代理人张中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寻京海,居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沈友菊,居民。再审申请人张忠玉因与被申请人寻京海、沈友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费县人民法院(2012)费民初字第1281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3)临民一终字第1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忠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胡 才审判员 李允岭审判员 王信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传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