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谢观珠、周保华等与郭永红刑事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5-10号申请执行人谢观珠,女,194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退休教师,住安福县平都镇。申请执行人周保华,无业。申请执行人周卫华,职工。申请执行人周祖华,公务员。申请执行人周爱华,教师。被执行人郭永红,农民。申请执行人谢观珠、周保华、周卫华、周祖华、周爱华与被执行人郭永红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安刑初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郭永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3)安刑初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该判决书确定:被告郭永红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支付谢观珠、周保华、周卫华、周祖华、周爱华赔偿款255457.35元。但到期后郭永红拒不主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郭永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福县支行有存款(账号:60×××49)。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郭永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福县支行的存款6000元至安福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安福县支行文昌分理处账号:07×××2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永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范远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