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初字第2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2548号原告杨某某,女,1993年12月19日,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临市。被告李某某,男,1988年8月8日,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玉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