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刑终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危险驾驶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刑终字第00130号原公诉机关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7月2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9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相刑初字第001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张某某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5)相刑初字第0019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媛媛代理审判员 田沼西代理审判员 赵 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丁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程序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