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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海法民一催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山市古镇南桥胶袋加工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山市古镇南桥胶袋加工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海法民一催字第5号申请人:中山市古镇南桥胶袋加工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冈南新兴西路*号C2之1。个体经营者:区燕兰。申请人中山市古镇南桥胶袋加工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发票人为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睦支行,出票人为中山市古镇精美灯饰配件门市部,持票人为中山市古镇南桥胶袋加工厂,支票号码为3140443020589170,金额为11500元的支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山市古镇南桥胶袋加工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公示催告申请费100元,由中山市古镇南桥胶袋加工厂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佘夏明审判员  谢颖翔审判员  姚佳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叶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