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侯洁、燕朝、张克伟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洁,燕朝,张克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汉刑初字第50号公诉机关汉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洁,男,1992年7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因吸食毒品行为,于2014年8月被处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汉寿县看守所。辩护人黄志明,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燕朝,男,1988年5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因吸食毒品行为,于2013年11月28日被处行政罚款500元;又因吸食毒品行为,于2014年11月6日被处行政拘留十二日;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汉寿县看守所。被告人张克伟,男,1988年1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溆浦县;因携带毒品行为,于2012年9月10日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被吸食毒品行为,于2014年8月27日被处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0日被监视居住;现在家。汉寿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汉检刑诉(201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洁、燕朝、张克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汉寿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9日建议延期审理,2015年8月1日提请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洁、燕朝、张克伟及被告人侯洁的辩护人黄志明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汉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因同案人何文(在逃)与被害人万泽某有隙,2014年10月23日晚,同案人何文邀集被告人侯洁前往汉寿县新兴乡寻找万泽某实施报复,并告知被告人燕朝、张克伟。2014年10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侯洁乘坐何文的小车到了汉寿县新兴乡的河堤上,与被告人燕朝、张克伟、同案人杨振、孙佳斌、黄忠、“大脑壳”、李明东(后五人均在逃)回合。17时许,被告人侯洁手持菜刀,被告人燕朝、张克伟、同案人杨振、孙佳斌、黄忠、“大脑壳”、李明东等人手持渔叉、管杀等凶器,何文持枪,开车至汉寿县新兴乡新兴村周家湾码头附近一碎石场活动板房内守候被害人万泽某。当看到万泽某到达周家湾码头后,众人便从活动板房内冲出,持凶器追赶万泽某。万泽某随即跳进沅江逃跑,被告人张克伟、侯洁、燕朝、同案人何文等人便用砍刀枪逼着船老板张正某划船追赶,当船追上万泽某后,将万泽某拖至船边,没有让其上船,待木船划至岸边,“大脑壳”和孙佳斌将万泽某拖至码头岸边的杨树林,并将其按在地上,同案人何文持菜刀将万泽某的双手剁伤,其余人持凶器在周围守候。砍完后,被告人张克伟、侯洁、燕朝等人乘面包车逃离现场。被害人万泽某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到案后,被告人侯洁、燕朝、张克伟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害人万泽某的陈述、证人张慧某、周某、严某、刘凤某、彭基某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侯洁、燕朝、张克伟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侯洁、燕朝、张克伟起了次要作用,均系从犯。提请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到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惩处;同时建议对被告人侯洁、燕朝、张克伟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六个月。被告人侯洁、燕朝、张克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未提出异议。被告人侯洁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侯洁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请求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因同案人何文(在逃)与被害人万泽某有隙,2014年10月23日晚,同案人何文邀集被告人侯洁前往汉寿县新兴乡寻找万泽某实施报复,并告知被告人燕朝、张克伟。2014年10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侯洁乘坐何文的小车到了汉寿县新兴乡的河堤上,与被告人燕朝、张克伟、同案人杨振、孙佳斌、黄忠、“大脑壳”、李明东(后五人均在逃)回合。17时许,被告人侯洁手持菜刀,被告人燕朝、张克伟、同案人杨振、孙佳斌、黄忠、“大脑壳”、李明东等人手持渔叉、管杀等凶器,何文持枪,开车至汉寿县新兴乡新兴村周家湾码头附近一碎石场活动板房内守候被害人万泽某。当看到万泽某到达周家湾码头后,众人便从活动板房内冲出,持凶器追赶万泽某。万泽某随即跳进沅江逃跑,被告人张克伟、侯洁、燕朝、同案人何文等人便用砍刀枪逼着船老板张正某划船追赶,当船追上万泽某后,将万泽某拖至船边,没有让其上船,待木船划至岸边,“大脑壳”和孙佳斌将万泽某拖至码头岸边的杨树林,并将其按在地上,同案人何文持菜刀将万泽某的双手剁伤,其余人持凶器在周围守候。砍完后,被告人张克伟、侯洁、燕朝等人乘面包车逃离现场。被害人万泽某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四级伤残。到案后,被告人侯洁、燕朝、张克伟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侯洁、燕朝、张克伟等人与被害人万泽某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万泽某陈述,证明2008年万泽某因矛盾被常德市武陵区的胡长林砍伤过,万泽某出院后带人将胡长林砍伤。后来听别人说这几年胡长林一直在寻找万泽某报复。2014年10月23日下午得知汉寿县新兴乡位于沅江中的一个叫桔林大泛洲的赌场还在开。24日10时许,万泽某与严某、“鸭子”乘坐李某的小车到了新兴乡周家湾码头,然后坐船到了桔林大泛洲的赌场,下午5时许,赌场散场,万泽某与严某、“鸭子”、李某又坐船回到新兴乡周家湾码头,准备上车走时,发现周家湾码头一碎石厂跑出来一伙年轻人,手里拿的砍刀、有一个年轻人手里拿的一把来复枪,都戴的医用蓝色口罩,手里戴的白手套,冲向万泽某等人,万泽某见情势不妙,向江边跑,准备划船逃离,但船老板不同意万用他的船,万无奈跳水逃跑,那伙年轻人逼迫船老板开船载着他们追赶万,万游出约60米远后被赶上,他们将万拖上岸,拖进一树林里,几个人将万按在地上,将其团团围住,其中一个人拿起一把菜刀在万左手腕上剁了3-4刀,然后又剁了右手掌一刀,砍完后这些人就逃离了现场,万被几个人送到了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现左手腕已截肢,右手指修复了三根手指。2、证人张慧某(万泽某的妻子),证明2014年10月24日18时15分,张慧某接到朋友小赵的电话,说是万泽某被别人砍伤,现在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张赶到医院后,听朋友讲万是在新兴乡周家湾码头被人砍伤的,张立即打“110”报警。3、证人周某(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骨科医生)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24日19时50分周接诊了万泽某。万进医院时已处于休克状态,周立即安排手术,万的左手腕已完成断裂,左手有三道创口,手术进行了8个小时,左手腕已截肢,右手中指和无名指截掉,4、证人严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24日严某与万泽某、“鸭子”乘坐李某的小车到了新兴乡周家湾码头,然后坐船到了桔林大泛洲的赌场放高利贷,共放了三万元高利贷,下午5点多钟,严某一行四人坐船返回周家湾码头时,发现周家湾码头一碎石厂跑出来一伙年轻人,手里拿的砍刀、有一个年轻人手里拿的一把来复枪,都戴的医用蓝色口罩,手里戴的白手套,冲向他们四人,严坐别人的小车逃离现场,这伙人就追赶万泽某,离开不久听说万被人砍断了手腕。5、证人刘凤某、彭基某的证言,证明刘凤某、彭基某在新兴乡周家湾码头附近一碎石场务工,2014年10月24日下午17时许,码头来了一辆面包车,车上下来了一伙伢儿,手里拿的砍刀、提的火枪,戴的口罩、戴的白手套,其中一个伢儿对刘凤某及其他工友说:你们不要乱走动,等下我们有事。说完这伙伢儿就躲进了刘凤某的房间。30分钟后,这伙伢儿就冲出房间,朝码头一个人冲去。后来听说一个人的手腕被这伙伢儿砍掉了。6、证人刘鹏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24日,有一个在新兴乡桔林大泛洲开赌场的人要刘鹏某用船在新兴乡周家湾码头接送赌博的人,刘这天在周家湾码头至桔林大泛洲赌场接送了几批人,下午5点多钟,最后一批人被送到周家湾码头,他们刚上岸走到自己小车边,就被一群年轻人持砍刀、火枪追赶,其中一个人被赶得跳水游泳跑,这群年轻人划船追赶,赶上后将他拖上岸,用刀将其一只手砍断了。7、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24日上午10时许,万泽某邀李某到新兴乡桔林大泛洲赌场去收账,李某便开自己的小车与杨建国、严某、万泽某四人到了新兴乡周家湾码头,然后坐船到了桔林大泛洲赌场,下午5点多钟返回周家湾码头,万泽某被一群年轻人持砍刀、火枪追赶,万跳水游泳跑,有人要我们走开,李便开车去了,一会儿便听说万被人砍了,几个人把万从树林中抬了出来,李便开车将万送到了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万的左手被砍掉了,右手有几个手指被砍掉。8、证人张正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24日张正某在新兴乡周家湾码头摆渡,李明东用侯洁的手机给张打电话,要张到桔林大泛洲赌场看看有没有生面孔,张看后告诉李有很多生面孔,“毛弟儿”就指认了万泽某,李明东要张看到万,什么时候返回就告诉李。下午5点多钟,万坐“五弟”的铁板船返回周家湾码头,张上“五弟”的铁板船和“五弟”聊天,这时看见万泽某跑向张的木船,准备划张的船逃生,张对万说:我等下有事,不能用我的船。万跳水跑。这时有个戴蓝色口罩的人持砍刀抵着张的脖子,何文用枪抵着张的腰部,勒令张开船追赶万,没法张只好开船载着他们追赶万,他们赶上万后,侯洁和另一个人将万拖进了一树林里,万被几个人按在地上,有的按手,有的按脚,何文用砍刀在万的左手上砍了几刀,右手上砍了几刀。万疼的大喊。何文他们砍完后就坐车跑了。这些人戴的口罩,戴的白色手套,手里拿的砍刀。后来,李明东用侯洁的手机给张打电话,要张给“双喜”打电话,要“双喜”救人,不能让人死。张给“双喜”打了电话,要他救人,是谁救了万,张不清楚。9、司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证明万泽某左腕部离断、左手毁损、右拇指离断、右中指毁损、右环指中远节毁损、右手血管神经肌腱损伤、失血性休克。符合锐器所致。其左手离断,左手功能完全丧失,其损伤构成重伤二级。万泽某构成四级伤残10、现场勘验笔录、平面图,证明新兴乡周家湾码头一杨树林中地面上遗留血泊痕和一节手指头及其他现场情况。11、报案登记表,证明于2014年10月24日19时匿名向公安机关报案。12、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侯洁、燕朝、张克伟在24张照片中辨认出参与伤害万泽某的同案人;张正某在24张照片中辨认出参与伤害万泽某的人。13、到案经过说明材料,证明被告人侯洁、燕朝、张克伟均系被动到案。14、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侯洁出生于1992年7月1日;燕朝出生于1988年5月25日;张克伟出生于1988年1月13日。15、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侯洁因吸食毒品行为,于2014年8月被处行政拘留十日;燕朝因吸食毒品行为,于2013年11月28日被处行政罚款500元;又因吸食毒品行为,于2014年11月6日被处行政拘留十二日;张克伟因携带毒品行为,于2012年9月10日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被吸食毒品行为,于2014年8月27日被处行政拘留十日。16、赔偿协议书及收条,证明被告人侯洁、燕朝、张克伟等人已赔偿被害人万泽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17、被告人侯洁的供述,证明侯洁多次听何文讲万泽某砍伤过何文,何文要找万报仇。2014年10月23日何文告诉侯洁说万泽某在新兴乡一个赌博,要侯明天和他一起到新兴去,还说李明东、燕朝他们已经到了新兴。侯洁听后就要孙佳斌准备凶器,并喊几个人。24日中午侯洁和何文开车到了新兴乡周家湾码头,李明东、燕朝、孙佳斌、张克伟等7人已经到了周家湾码头,9人坐在李明东他们开来的面包车上吃面包当早饭,张克伟带来K粉,几个人在车上吸食了。侯洁在车上拿了一把菜刀,其他人拿的砍刀,何文拿了一把来复枪,大部分人戴了口罩和手套,后到一个碎石场活动板房内守候。下午5点多钟,桔林大泛洲赌场的人散场坐船到了周家湾码头,除开面包车的黄冲看车外,侯洁、何文等8人拿起凶器冲向停船的码头,万泽某见状沿河边往东面跑,侯洁、何文等8人追赶万,万准备划船逃跑,李明东用砍刀要砍万,万便跳水逃跑。侯洁、何文等人逼着船老板伐船追赶万,赶上万后将万拖上了岸,然后将万拖进了一树林,何文从侯洁拿过菜刀砍万的左手,将手腕砍断了,然后又砍万的右手,几个手指被砍断了。侯洁等人站在旁边的。砍完后就跑了。18、被告人燕朝的供述,证明2014年10月24日下午2点多钟,燕朝打电话给张克伟,问张到哪里,张说到周家湾码头,燕朝便到了码头,见张克伟、何文等7-8个人坐在一辆面包车上,燕朝也上了车,吸食了张克伟提供的K粉。后都进了碎石场活动板房内守候,下午5点多钟听说赌场散了,燕朝等人拿着砍刀冲向停船的码头,何文拿的一杆长枪,从船上下来的一个40多岁的男的见状就跑,后跳水逃跑,燕朝等人拿着砍刀逼着一个船老板开船追赶,何文拿枪顶着船老板,船老板没法就开船载着何文等人追赶,燕朝也在船上。赶上后侯洁拿起船上的捞鱼工具将那人拖在船边,然后侯洁和另外一个人一人抓一只手拖上了岸。何文拿菜刀砍那人的左手,然后就跑了。19、被告人张克伟的供述,证明2014年10月24日听说何文从常德市来新兴乡了,“鸭蛋”邀张到新兴乡周家湾码头去,张和“鸭蛋”到码头后,见何文坐在一辆面包车副驾驶室,张上了车,车上有侯洁、李明东等6个人,车上有十多把砍刀,一会儿后,燕朝也来了。何文对张等人说要砍万泽某。燕朝说要吸食K粉,张就把身上的K粉拿出来共同吸食了。下午5点多钟,听说赌场散场了,张等人拿起砍刀冲向码头,万泽某见状沿河边往东面跑,万便跳水逃跑,何文等人逼着船老板伐船追赶万,赶上万后,侯洁拿起船上的捞鱼工具将万拖在船边,然后侯洁和另外一个人一人抓一只手拖上了岸将万拖上了岸,然后将万拖进了一树林,侯洁将菜刀递给何文,何文用菜刀砍万的双手,张等人拿着砍刀围着,防止有人帮忙,十多分钟后,何文喊走,张等人便坐车跑了。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洁、燕朝、张克伟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致人重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洁、燕朝、张克伟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起了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洁电话通知孙佳斌准备凶器并带两个人砍人,相比燕朝、张克伟作用大,故在量刑上应有所区分;被告人侯洁、燕朝、张克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洁、燕朝、张克伟有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本案系报复伤害,且持凶器伤害他人,均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三被告人等人赔偿了被害人万泽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侯洁、燕朝、张克伟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侯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2018年6月15日止);二、被告人燕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2017年11月13日止);三、被告人张克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凌闵江审 判 员 帅可见人民陪审员 张茂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妍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