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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初字第5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黄成波与乐天马特(成都)商业有限公司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成波,乐天玛特(成都)商业有限公司复城国际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5362号原告黄成波,男,汉族,1988年9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万盛区。被告乐天玛特(成都)商业有限公司复城国际店(成都)商业有限公司复城国际店,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法定代表人KIMYOUNGJUN。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受理原告黄成波诉被告乐天玛特(成都)商业有限公司复城国际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黄成波不按照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何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