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3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原告谢勇兰与被告延吉市惠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之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勇兰,延吉市惠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3590号原告:谢勇兰,女,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告:延吉市惠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局子街520号。法定代表人:徐映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延波吉林高延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翔运街899号。法定代表人:王福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宝利,男,汉族,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现住吉林省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勇兰诉被告延吉市惠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之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谢勇兰经本院电话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谢勇兰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谢勇兰负担。审判员 黄善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 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