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01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刘某某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名誉权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中国人民解放军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01995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卜金明,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于春峰,沧州市和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吴广礼,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孙志坚,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焦保权,该院医师。原告张某某、刘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骆新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卜金明、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于春峰、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孙志坚、焦保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五、六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原告之间的关系:原告张某某与原告刘某某系夫妻关系,2015年6月4日原告张某某起诉离婚,现正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原告刘某某委托检测事项及结论:2015年5月5日原告刘某某委托被告对w55052F、w55052D之间是否存在亲生血缘关系进行检测,2015年5月14日检测结论为排除w55052F、w55052D之间的生物学亲子关系。原告张某某的委托鉴定事项及结论:2015年5月15日原告张某某委托广东华曦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对刘某某、张某某与刘某甲是否为亲子关系进行DNA亲子鉴定,结论为支持刘某某、张某某与刘某甲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四、被告的重新检测:被告认可其检测结论存在错误,并于2015年5月21日向原告刘某某送达了更正的检测结论。五、侵权后果:原告接到被告错误的检测结论后,发生争吵、打架,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6月23日就医,出现哭泣、担心、恐惧、不愿见人等精神情况。六、诉讼请求:原告张某某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其精神抚慰金8万元,重新鉴定费4000元,交通费325元;原告刘某某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其精神抚慰金5万元,鉴定费及交通费2790元。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作为医院接受原告刘某某的委托对刘某某的女儿与其是否存在亲生血缘关系进行检测,被告应当尽职尽责,作出科学正确的结论,但由于被告在工作中疏忽大意,导致检测结论错误,并送达给原告刘某某。在原告张某某另行进行鉴定后,被告重新检测才发现自己的错误并向原告刘某某进行更正。被告在检测原告亲子关系的委托事项中存在过错。由于被告的错误结论,原告之间发生争吵打架等冲突,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张某某作为女方对其名誉造成较为严重的影响,对其精神、心理造成一定损害,导致就医、起诉离婚等后果,被告的错误结论与原告的精神损害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向二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抚慰金。赔偿数额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行为方式、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被告赔偿原告张某某精神抚慰金35000元,赔偿原告刘某某精神抚慰金15000万元为宜。原告张某某要求被告赔偿重新鉴定费4000元,交通费325元,原告刘某某要求被告赔偿鉴定费及交通费2790元,该费用均由于被告的错误检测而发生,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开庭答辩中向原告表示了真诚的道歉,本院予以准予。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果为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赔偿原告张某某精神抚慰金35000元,重新鉴定费4000元,交通费325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赔偿原告刘某某精神抚慰金15000元,鉴定费、交通费2790元。以上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2元,减半收取1521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500元、刘某某负担408元,被告负担61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3201090586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骆新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雅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