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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聪明与被执行人林明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聪明,林明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961号申请执行人黄聪明,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林明击,女,197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执行人黄聪明与被执行人林明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狮刑初字第100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林明击应发还申请执行人黄聪明赃款608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林明击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现被执行人尚有款项60800元未履行。2015年8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且书面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狮执字第96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如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凯歌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代理审判员  林镇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