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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民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泰安华力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兴邦工业装备有限公司、泰安市东海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泰安华力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兴邦工业装备有限公司,泰安市东海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山东恒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泰安金泰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泰安加华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山东兴邦重工有限公司,山东侨兴能源有限公司,麦盖提刀郎汽车有限公司,齐鲁考格尔集团红旗汽贸有限公司,济南邦民精密阀门有限公司,宋海军,杨秀美,孙国强,葛素芳,孙国旺,张素伟,孟庆奎,王文凤,孟凡垒,李金梅,孟凡亮,吕聪,杨秀利,王静,赵成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保字第172号申请人泰安华力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光绪,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兴邦工业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海军,任经理。被申请人泰安市东海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海军,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恒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国强,任经理。被申请人泰安金泰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庆奎,任经理。被申请人泰安加华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凡垒,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兴邦重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成,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侨兴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秀利,任经理。被申请人麦盖提刀郎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海军,任经理。被申请人齐鲁考格尔集团红旗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海亮,任经理。被申请人济南邦民精密阀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培亮,任经理。被申请人宋海军,居民。被申请人杨秀美,居民。被申请人孙国强,居民。被申请人葛素芳,系被申请人孙国强之妻子,居民。被申请人孙国旺,居民。被申请人张素伟,居民。被申请人孟庆奎,居民。被申请人王文凤,居民。被申请人孟凡垒,居民。被申请人李金梅,居民。被申请人孟凡亮,居民。被申请人吕聪,居民。被申请人杨秀利,居民。被申请人王静,居民。被申请人赵成,居民。申请人泰安华力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恒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泰安金泰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泰安加华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山东兴邦重工有限公司、山东侨兴能源有限公司、麦盖提刀郎汽车有限公司、齐鲁考格尔集团红旗汽贸有限公司、济南���民精密阀门有限公司、宋海军、杨秀美、孙国强、葛素芳、孙国旺、张素伟、孟庆奎、王文凤、孟凡垒、李金梅、孟凡亮、吕聪、杨秀利、王静、赵成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泰安市东海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于2015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郑 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