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2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孔学全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222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某某,男,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5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20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11月25日15时30分许,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勒流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巡逻时,发现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海景花园门口路段有人占道经营,于是下车上前执法对该行为进行整治时,发现是被告人孔某某将一辆车牌为粤H×××××的小货车停放在路边售卖木瓜。于是执法人员郭某某和王某某上前准备对其进行登记和劝离。当郭某某站在孔某某的货车驾驶室门边叫孔某某拿出相关证件接受检查时,孔某某突然驾驶小货车逃离,郭某某即用手抓住该车的车窗玻璃,孔某某不顾后果强行将郭某某拖行了100米左右才减速让郭某某下车,待郭某某跳下车后,孔某某驾车逃离现场。事后经法医鉴定,郭某某的损伤未构成轻微伤。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和及指认笔录;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郭某雄、张某某的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区环运局出具的在职证明;视听资料及制作说明。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孔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以危险方法阻挠执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孔某某辩称:我没有强行拖行,因为当时很紧张,我不知有人抓住车窗,开了二三十米之后,我就从倒后镜看有无人追我,看到有人抓住我的车窗玻璃,于是立马刹车了。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孔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对现场的指认:2014年11月份的一天,我开着一辆粤H×××××的小货车将一批自己种的木瓜拉到顺德区勒流大润福对面小区门口路段摆卖。后来过来一辆行政执法车,车上下来两名执法人员走到我面前说我乱摆卖,要我出示相关证件并到他们单位接受处理。我为了逃避处罚,就想上车开车逃走,但被他们喝止,我强行开车逃离现场,大概走了100米准备变向的时候才发现有一名执法队员站到我车驾驶室门边并双手抓住驾驶室玻璃和顶部,我就减速叫这名执法队员下车,并且说如果你不下车我也一样开走之类的话。这名执法队员就下车了,我就开车回到高要家里。2.被害人郭某某(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勒流分局执法人员)的陈述以及对孔某某的辨认:2014年11月25日15时30分许,我和同事王某某、郭健雄等人在外面执行巡逻时,发现顺德区勒流街道海景花园门口路段有辆车牌为粤H×××××的小货车停放在路边售卖木瓜。于是我就上前对车主孔某某亮明身份后准备进行登记和教育。我向孔某某拿身份证,孔往驾驶室方向走去,随即就摇其车窗准备逃走。我见状就抓住其驾驶室关到一半的车玻璃喝令孔某某停车接受处理,但孔某某不听,并恐吓我就算不下车他也继续开车的,于是将我强行脱离100米左右才减速,我跳下车并摔倒在地,孔某某继续驾车逃离。3.证人郭某雄(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勒流分局执法人员)的证言:2014年11月25日15时30分许,我和同事郭某某、王某某等人驾车出去巡逻执勤来到顺德区勒流海景花园门口路段时,发现有辆银色粤H×××××小货车停放在该处摆卖木瓜,因该路段是不允许摆卖的,所以就停车,郭某某和王某某两人下车走到那辆车前面跟档主说话,一会儿,就见档主上车倒车饶过我车往育贤大道方向逃跑,郭某某追上前抓住小货车的铁架,小货车就拖着郭某某往前跑,我开车跟在后面,小货车开了200米左右后就慢下来了,郭某某就跳下车来,小货车逃走。见到郭某某左手流血。4.证人王某某(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勒流分局执法人员)的证言以及对孔某某的辨认:2014年11月25日15时30分许,我和同事郭某某、郭健雄等人驾车出去巡逻执勤来到顺德区勒流海景花园门口路段时,发现有辆小货车停放在该处摆卖木瓜,因该路段是不允许摆卖的,所以就停车,郭某某和我两人下车走到那辆车前面,我向档主(经辨认为孔某某)出示了证件并告诉他这里不能摆卖,但该档主还是不肯离开。于是我叫他出示身份证,他说去驾驶室拿,郭某某就跟在后面,档主上了车后就关门并发动小货车急速倒车,我急忙闪躲开,见到郭某某在小货车的旁边被货车拖着走,拖行了100米左右,郭某某被摔倒在地,小货车逃跑了。5.证人张某某证言:2014年11月25日16时许,我在洗刷刷美容店上班时见到一辆银灰色的单排座小货车停在勒流海景花园门口处摆卖木瓜,一辆行政执法车开到货车前停下,两名执法人员下来对小货车进行检查,双方发生口角。小货车主人走上驾驶室发动车准备开走,我看到一名执法队员走到小货车后边不让货车走,货车倒车走,站在后边的执法队员跑到货车驾驶室处,小货车加大油门离开,跑过去的执法队员伸手进驾驶室想拉住开车男子不让他离开,小货车加大油门离开,执法队员一手伸入驾驶室,一手抓住小货车的车棚,货车就带着执法队员往前走,另外的执法队员见状就开着执法车去追。当去到育贤小学门口,见到被带走的执法队员跳下车,小货车逃离现场。6.勘验、检查笔录证明:案发现场基本情况。7.鉴定意见:郭某某的伤情未构成轻微伤。8.抓获经过:抓获被告人的经过。9.孔某某的户籍证明:被告人的身份情况。10.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勒流分局出具的在职证明:王某某的身份是该局的科员、郭某某、郭健雄两人是该局的协管员。11.视听资料及制作说明:2014年11月25日16时至2014年11月25日16时26分勒流聚福山庄对面对开路段的治安监控录像,证实当时一辆行政执法车靠近一辆小货车,有穿制服执法人员下来,小货车司机上车想倒车离开,差点撞到在旁边阻拦的执法人员,小货车加速离开,一执法队员跳上车抓住车窗及车旁,但小货车没有停车,仍然前行。上述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孔某某辩解其不知道受害人抓住车窗。综合本案证据可确认受害人所抓住的地方是被告人所开车辆驾驶室一边的车窗,被告人作为驾驶者不可能不知受害人被拖行,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并有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监控视频可证实,被告人该辩解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以危险方法阻挠执法,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孔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孔某某归案后供述其主要的犯罪行为,本院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孔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1日至2015年10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海强代理审判员 肖复春人民陪审员 麦小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婵娟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