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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沐川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舒其国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其国,邓仕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沐川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舒其国,男,汉族,生于1970年3月18日,四川省沐川县人,住四川省沐川县。被执行人:邓仕根,男,汉族,生于1977年4月5日,四川省沐川县人,住四川省沐川县。申请执行人舒其国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沐川县人民法院(2014)沐川民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邓仕根给付申请执行人舒其国华货款12000.00元。本院于2015年3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邓仕根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舒其国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沐川县人民法院(2014)沐川民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贤平审判员  邓毅强审判员  王艺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