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西民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兴虎与被执行人柴祯礼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兴虎,柴祯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西民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刘兴虎,男,汉族,张掖市甘州区人。被执行人柴祯礼,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兴虎与被执行人柴祯礼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6071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被执行人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永西民初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永东代理审判员 张占军代理审判员 严锡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哲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