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中执字第10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2015)市中执字第1094-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X,程XX、孙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中执字第1094-1号申请执行人王XX被执行人程XX、孙XX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程XX、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6日审结。该案(2014)市中民初字第187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XX工资50万元,冻结期间不得变更工资账户,如需变更必须经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同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薛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尹英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