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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馨竹与钟瑞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馨竹,钟瑞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196号原告李馨竹,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郭毅,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瑞芳,女,汉族。本院受理原告李馨竹诉被告钟瑞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馨竹因与被告钟瑞芳庭外达成和解,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馨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馨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传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邱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