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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审二商申字第00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新沂市信源钢材经销部与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新沂市信源钢材经销部,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郑玉刚,季绪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审二商申字第005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新沂市信源钢材经销部。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物流中心。负责人:姚会芳,该经销部经营者。委托代理人:顾传军,该经销部员工。委托代理人:姚伟,该经销部员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新区徐师大公寓园小区*#******室。负责人:王秀英,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黄海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蔡为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晓伟,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玉刚。一审第三人:季绪猛。再审申请人新沂市信源钢材经销部因与被申请人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郑玉刚、季绪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徐商终字第0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新沂市信源钢材经销部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俞灌南代理审判员  陈 军代理审判员  徐 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