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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初字第1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张满根与江西天香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满根,江西天香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1066号原告:张满根,男,住浬田镇。被告:江西天香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抚州市金溪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姜漾。原告张满根诉被告江西天香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满根撤回对被告江西天香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87元减半收取1693.5元,由原告张满根负担。审判员  阮明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佐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