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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边民初字第1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XX诉被告王茯湘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王茯湘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边民初字第1626号原告XX,女,200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四川省盐边县。法定代理人苏红芬,女,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系原告的母亲。被告王茯湘,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王茯湘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