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廉法民一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莫华连与陈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廉法民一初字第294号原告:莫某,女,汉族,广西陆川县人,住广西。被告:陈某,男,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原告莫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到廉江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陈某甲。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深,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原、被告因性格、爱好和工作原因导致感情生活长期无法交流,未能建立深厚的夫妻感情,常为琐事发生争吵,更为重要的是被告好吃懒做,好玩完全不履行父亲及丈夫的职责。经多次劝说仍不知悔改,现在夫妻分居已有一年三个月。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虽然与被告结婚多年,但因缺乏婚前了解,婚后无法建立夫妻感情,难以继续共同生活而导致夫妻感情已破裂,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向法院起诉,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决婚生儿子陈某甲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为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均有原件核对):1、身份证,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存在合法婚姻关系。3、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原被告生育儿子陈某甲。被告陈某不进行答辩,亦不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有原件核对,本院对其提供的证据的真实��予以确认。被告陈某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打工相识,年月日生育儿子陈某甲,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3月前原、被告均在东莞工作、生活,后因经济问题,原告于2014年3月带儿子陈某甲回广西娘家读书生活至今。原、被告婚后没有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原告现以夫妻缺乏婚前了解,婚后无法建立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案经调解和好无效。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自相识、自由恋爱到结婚经过了两年多的时间,期间亦一起生活,可见双方是在相互了解、具备感情基础后才建立的婚姻关系。原告诉称与被告缺乏婚前了解,婚后无法建立夫妻感情,却没有提供证据予���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结合原告的庭审意见及本案实际情况,原、被告感情不和,主要是因双方目前工作、生活分居两地,聚少离多,缺乏关心及经济上的问题所造成的,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原告的起诉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告能取消离婚的念头,珍惜夫妻情分,被告能有效化解夫妻矛盾,相互关心,共同能力,为小孩营造更美好的家庭。被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关于“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莫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莫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鸿志代理审判员 庞彩霞人民陪审员 田寿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甄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