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黄小春、龚建峰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龚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刑初字第69号公诉机关金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于江西省金溪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5年4月1日因涉嫌盗窃被金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金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金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溪县看守所。被告人龚某,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于江西省金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无正式职业。被告人龚某于2000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4年11月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5年4月3日因涉嫌盗窃被金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金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金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溪县看守所。金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刑诉(201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龚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立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龚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金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黄某伙同喊名“九江佬”的男子到金溪县环卫所旁由被害人罗某开的电焊店偷了一根四米长的钢管和一块12毫米厚的钢板,后该钢板被黄某卖给了过路收破烂的人,得款20元。经金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无缝钢管的价值为人民币200元,钢板的价值为人民币150元。2、2014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10点钟左右,被告人龚某到黄某的住所,黄某问龚某去不去偷自行车,龚某同意并商量好去老街的廉租房偷,之后龚某在一旁望风,黄某将被害人何某的一辆红色女式凤凰牌斜杠自行车偷走。经金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凤凰牌自行车的价值为人民币220元。3、2014年8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到粮车队小区一楼的楼梯下面偷了被害人谢某的一辆上海凤凰牌自行车,后将该车藏在琅琚镇的住所。经金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自行车价值为人民币200元。4、2014年8月份上午11时左右,被告人黄某到金溪县老菜市场将被害人王某的一辆上海凤凰牌自行车偷走,后黄某将该车藏在金溪县琅琚镇的住所。经金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自行车价值为人民币200元。5、2014年8月份的一天早上五、六点钟,被告人黄某到金溪县体育场门口将被害人邓某的一辆上海永久牌自行车偷走,后黄某将该车藏在琅琚镇的住所。经金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自行车价值为人民币230元。6、2014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龚某在日新超市碰见黄某,黄某又叫其一起去廉租房偷自行车,并说偷到一辆自行车就给龚某5元钱,龚某便答应了,两人在当天晚上10点多钟到老街的廉租房去,中途碰见一个叫“年子”的男子,就说给“年子”5元钱叫其一起去,后三人在廉租房将被害人王某某、彭某某的自行车偷走。经金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两辆自行车价值为人民币250元。7、2014年底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黄某伙同龚某到金溪县琅琚镇胡某某家中将被害人的狮子狗偷走,放在自行车的车篮里,后将狮子狗带回县城的住所。8、2015年3月7日下午2、3点钟,被告人黄某骑电动车到金溪县中医院地下室去充电,看见一辆黄色的绿源电动车也在那充电且没有上锁,黄某就将该电动车骑走放在其租住的地方。过了几天的一天下午2点钟,黄某到金溪县中医院去,被被害人邓某某认出。随后,黄某带邓某某及其同事雷某某等人到黄某住所将盗窃的电动车还给了邓某某。经金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绿源牌电动车的价值为人民币1300元。9、2015年3月中旬的一天上午8、9点钟,被告人龚某到金溪县琅琚镇黄某家中玩,龚某问黄某是否有吃的,黄某说队上有春笋,两人便去村小组挖春笋。两人共挖了五根春笋后用蛇皮袋装好回到黄某家中。经金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春笋价值为人民币40元。10、2015年3月份,被告人黄某在琅琚镇家中,看见邻居黄坤生养了几只鸡跑到其院子里吃菜,黄某就偷了一只鸡。11、2015年4月1日中午,被告人龚某听说黄某被公安局抓了,龚某便到黄某的住所将黄某的鸡盗走。综上,被告人黄某盗窃作案共10次,盗得财物价值人民币2790元。被告人龚某盗窃作案共5次,盗得财物价值人民币510元。就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并有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和其他证据材料证实,公诉机关认为两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龚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黄某伙同喊名“九江佬”的男子到金溪县环卫所旁由被害人罗某开的电焊店偷了一根四米长的钢管和一块12毫米厚的钢板,后该钢板被黄某卖给了过路收破烂的人,得款20元。经金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无缝钢管的价值为人民币200元,钢板的价值为人民币150元。2、2014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10点钟左右,被告人龚某到黄某的住所,黄某问龚某去不去偷自行车,龚某同意并商量好去老街的廉租房偷,之后龚某在一旁望风,黄某将被害人何某的一辆红色女式凤凰牌斜杠自行车偷走。经金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凤凰牌自行车的价值为人民币220元。3、2014年8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到粮车队小区一楼的楼梯下面偷了被害人谢某的一辆上海凤凰牌自行车,后将该车藏在琅琚镇住所。经金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自行车价值为人民币200元。4、2014年8月份上午11时左右,被告人黄某到金溪县老菜市场将被害人王某的一辆上海凤凰牌自行车偷走,后黄某将该车藏在金溪县琅琚镇住所。经金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自行车价值为人民币200元。5、2014年8月份的一天早上五、六点钟,被告人黄某到金溪县体育场门口将被害人邓某的一辆上海永久牌自行车偷走,后黄某将该车藏在琅琚镇的住所。经金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自行车价值为人民币230元。6、2014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龚某在日新超市碰见黄某,黄某又叫其一起去廉租房偷自行车,并说偷到一辆自行车就给龚某5元钱,龚某便答应了,两人在当天晚上10点多钟到老街的廉租房去,中途碰见一个叫“年子”的男子,就说给“年子”5元钱叫其一起去,后三人在廉租房将被害人王某某、彭某某的自行车偷走。经金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两辆自行车价值为人民币250元。7、2014年底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黄某伙同龚某到金溪县琅琚镇新南村委会老南组胡某某家中将被害人的狮子狗偷走,放在自行车的车篮里,后将狮子狗带回县城的住所。8、2015年3月7日下午2、3点钟,被告人黄某骑电动车到金溪县中医院地下室去充电,看见一辆黄色的绿源电动车也在那充电且没有上锁,黄某就将该电动车骑走放在其租住的地方。过了几天的一天下午2点钟,黄某到金溪县中医院去,被被害人邓某某认出。随后,黄某带邓某某及其同事雷某某等人到黄某住所将盗窃的电动车还给了邓某某。经金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绿源牌电动车的价值为人民币1300元。9、2015年3月中旬的一天上午8、9点钟,被告人龚某到金溪县琅琚镇新南村老南组的黄某家中玩,龚某问黄某是否有吃的,黄某说队上有春笋,两人便去新南村老南村小组挖春笋。两人共挖了五根春笋后用蛇皮袋装好回到黄某家中。经金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春笋价值为人民币40元。10、2015年3月份,被告人黄某在琅琚镇新南村家中,看见邻居黄坤生养了几只鸡跑到其院子里吃菜,黄某就偷了一只鸡。11、2015年4月1日中午,被告人龚某听说黄某被公安局抓了,龚某便到黄某的住所将黄某的鸡盗走。综上,被告人黄某盗窃作案共10次,盗得财物价值人民币2790元。被告人龚某盗窃作案共5次,盗得财物价值人民币510元。上述事实,两被告人在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两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邓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张建兵、雷某某等人的证言,受案登记表,两被告人的基本情况,两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认领照片及领条,扣押笔录及清单,搜查笔录,搜查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两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及前科证明,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是共同犯罪。金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多次盗窃,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龚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两被告人案发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盗窃的财物部分被追缴已返还给受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罚金人民币3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被告人龚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3日起至2015年11月2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在助人民陪审员  黎爱华人民陪审员  刁冬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建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