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嵩民四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翟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翟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嵩民四初字第106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36岁,住河南省嵩县。被告:翟某某,男,汉族,37岁,住河南省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翟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以原、被告双方离婚协议所确定的房产涉及家庭其他成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赵云忠审 判 员  张纯举人民陪审员  兰杏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贝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