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忠法民初字第00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冉和平与吕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和平,吕和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0394号原告冉和平,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忠县。被告吕和平,男,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务工,住重庆市忠县。原告冉和平与被告吕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廖耀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XX、彭善于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并于2015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冉和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和平外出务工地址不明,本院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故于2015年4月9日通过重庆商报刊登公告,依法公告向其送达了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期满后,被告吕和平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冉和平诉称,被告在广东省惠州市从事电子加工,因资金短缺便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1年9月7日通过银行向被告打款60000元,约定于2012年3月7日前还清。目前被告仍未还款,原告便起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借款6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吕和平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被告在广东省惠州市从事电子加工期间,因缺钱而向原告借款。2011年9月7日,原告通过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忠县支行向被告存款60000元,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载明:“今借到冉和平人民币陆万元整,每月付资金利息叁仟元整,并于2012年3月7日前还清。注:每月7日前将利息付清。借款人:吕和平2011.9.7。”之后,被告支付了2012月3月之前的利息,之后再未还本付息。2013年6月25日,原告将被告起诉至本院要求还款,后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2013)忠法民初字第02045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诉,现原告再次起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卡存款凭条、(2013)忠法民初字第02045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双方所形成的借贷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依约偿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从2012年4月1日起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息3分计算利息。本院认为,被告已经支付了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原告主张��期利息按照月息3分计算,其主张的利息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因为被告在《借条》中约定了明确的还款期限,到期后却未按期还款,属于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本院认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利息为宜。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应承担不到庭举证、质证的法律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吕和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冉和平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2年4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冉和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吕和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书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自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审 判 长 廖耀东人民陪审员 刘XX人民陪审员 彭善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秦晓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