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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商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临沂市亚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李永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亚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永贵,谢景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商初字第171号原告临沂市亚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刚,董事长兼总经理。被告李永贵,男,汉族,1973年11月16日生,淄博市临淄区人。被告谢景浩,男,汉族,1976年11月18日生,淄博市临淄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亚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永贵、谢景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市亚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市亚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市亚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5元,减半收取792.5元,保全费820元,由原告临沂市亚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洪波审 判 员  咸彦江人民陪审员  刘 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房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