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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民二初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黄山市易贷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俞荣林、方小凤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市易贷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俞荣林,方小凤,邱增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二初字第00208号原告:黄山市易贷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吴龙,董事长。被告:俞荣林,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方小凤,女,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邱增城,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市易贷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俞荣林、方小凤、邱增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山市易贷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汪   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倩(代)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