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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弓刑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徐XX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XX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辽弓刑初字第00052号公诉机关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XX,男,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辽阳市弓长岭区。因本案于2014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7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以辽弓检公刑诉{201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XX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玉清、代理检察员李鑫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被告人徐XX以帮助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兴XX人民币5000元;2014年2月9日,在辽阳市弓长岭区鑫源小区,被告人徐XX以帮助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白XX人民币5500元。后经辽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证实,被告人徐XX帮助被害人兴XX、白XX办理的驾驶证均是假证。被告人徐XX被扭送至公安机关。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XX对公诉机关的上述指控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人徐XX以帮助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兴XX人民币5000元;2014年2月9日,在辽阳市弓长岭区鑫源小区,被告人徐XX以帮助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白XX人民币5500元。后经交警部门证实,被告人徐XX帮助被害人兴XX、白XX办理的驾驶证均是假证。综上,被告人徐XX的诈骗数额为10500元。被告人徐XX被扭送至公安机关。上述事实,被告人徐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驾驶证两个;被害人兴XX、白XX的陈述;证人李XX的证言;书证:案件来源、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协议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复诊记录;被告人徐XX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卷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XX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徐XX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赃款全部返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任嘉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高 迪本判决所使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