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茂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代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茂民初字第176号原告代某某,身份号码230622198702037087,女,1987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源县民意乡自主村。被告王某某,身份号码230622198512036155,男,198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源县超等乡永捷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准确,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联系被告,故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应予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祖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凡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