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刑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胡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刑执字第15号罪犯胡某某,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2014年1月2日本院作出了(2013)胶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罪犯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罪犯胡某某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经青岛市某医疗集团诊断,罪犯胡某某患有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高血压性心脏病、心功能3级、冠心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将罪犯胡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对罪犯胡某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审 判 长 于玲娟审 判 员 赵联青人民陪审员 徐香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波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