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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东民初字第2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超与被告禹分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2074号原告李超,男,198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李群华,女,198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禹分平,男,198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超、李群华与被告禹分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超、李群华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超、李群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超、李群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超、李群华负担。审 判 员  李彩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臻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