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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2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与黄立军、韩志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黄立军,韩志江,应丽萍,严裕铨,陆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2684号申请执行人: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万克俭。被执行人:黄立军。被执行人:韩志江。被执行人:应丽萍。被执行人:严裕铨。被执行人:陆婉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黄立军、韩志江、应丽萍、严裕铨、陆婉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被执行人黄立军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9917.95元,支付利息8177.9元,从2014年1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止按日利率11.90085‰支付利息。被执行人严裕铨、陆婉珍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严裕铨、陆婉珍于2015年8月11日归还5000元,2015年8月底归还10000元,以后每个月底归还5000元,直到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余执民字第26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