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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初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陈振立与陈志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振立,陈志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1146号原告陈振立。被告陈志红。委托代理人张红利。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振立诉被告陈志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振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后收取262元,由原告陈振立负担。审判员  刘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苑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