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陈振立与陈志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振立,陈志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1146号原告陈振立。被告陈志红。委托代理人张红利。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振立诉被告陈志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振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后收取262元,由原告陈振立负担。审判员 刘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苑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