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盛执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支德兵与吴江市云江织造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支德兵,吴江市云江织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江盛执字第166号申请执行人支德兵。被执行人吴江市云江织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平望工业区(复兴村)。法定代表人施惠强,总经理。原告支德兵与被告吴江市云江织造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的(2014)吴江盛商初字第02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吴江市云江织造有限责任公司结欠原告支德兵加工款3388230元,分七个月给付原告,分别于2014年4月30日、5月30日、6月30日、7月30日、8月30日、9月30日之前各给付原告500000元,2014年10月30日之前再给付原告388230元。(双方当事人可自行交付,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帐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汇款时请在银行汇款单用途栏上注明案件的案号及当事人名称)二、如果被告吴江市云江织造有限责任公司有一期未按期履行,原告支德兵可就总金额3388230元的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三、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生效。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95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1953元,由被告吴江市云江织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于2014年4月30日之前给付原告。本案立案后,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支德兵到庭表示已和江苏吴江市云江织造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归还。并向本院申请对本案执行程序终结,并解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如到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和解协议,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因履行期限过长,双方当事人同意本案结案,综上,本案已���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吴江盛商初字第023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判长 严根荣审判员 邵晓波审判员 周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庆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