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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沈丽斌与徐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8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丽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建荣。上诉人沈丽斌因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61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本案不是民间借贷纠纷,而是公司增资纠纷,应当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与广东能达速递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中约定了由广东能达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诉状内容及起诉所提供的《还款协议》等证据,初步表明《增资扩股协议》签署于《还款协议》之前且两份协议的当事人也不尽相同,故无论涉案当事人之间是民间借贷还是增资扩股纠纷,被上诉人依据签署在后的《还款协议》起诉还款,在该协议中的管辖条款对协议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协议中约定由甲方的居住地法院进行管辖,甲方即被上诉人居住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秀丽审判员  马昌骏审判员  钱 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