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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终字第1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孔令峰与青岛佳美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孔令峰,青岛佳美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终字第15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孔令峰。委托代理人侯永红,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佳美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佳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思觅,山东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孔令峰因与被上诉人青岛佳美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2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孔令峰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孔令峰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孔令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610元,减半收取1805元,由上诉人孔令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判长徐明代理审判员  王化宿代理审判员  高仁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繁书 记 员  吴苗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