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3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高新民与蔡永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新民,蔡永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3465号原告高新民。被告蔡永安。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新民诉被告蔡永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新民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经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艳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彦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