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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3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高新民与蔡永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新民,蔡永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3465号原告高新民。被告蔡永安。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新民诉被告蔡永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新民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经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艳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彦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