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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民初字第11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董辉与吴忠华、班永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辉,吴忠华,班永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渑民初字第1133-3号原告董辉,男,汉族,1977年1月2日生,住渑池县。被告吴忠华,男,汉族,1987年1月7日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班永卫,男,汉族,1987年8月9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本院受理原告董辉诉被告吴忠华、被告班永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后,依原告董辉申请于2015年6月1日扣押了被告班永卫所有的豫C×××××号猎豹牌汽车。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豫C×××××号猎豹牌汽车的扣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班永卫所有的豫C×××××号猎豹牌汽车的扣押;二、解除对担保财产豫M×××××号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师耀伟审 判 员  张建光人民陪审员  谢 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董佳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