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通民初字第16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张×与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通民初字第16280号原告张×,女,1980年1月9日出生。被告马×,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 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爱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