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诏民初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罗坤智与涂哮冰、沈建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诏民初字第709号原告罗坤智,男,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涂哮冰,男,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沈建福,男,住福建省诏安县。原告罗坤智与被告涂哮冰、沈建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淑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坤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涂哮冰、沈建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坤智诉称,2015年2月10日,被告涂哮冰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口头约定月利率2%,由被告沈建福对该笔借款提供连带担保。借款后,被告涂哮冰支付利息至2015年5月9日止,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现请求判令:1、被告涂哮冰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自2015年5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沈建福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在本案庭审中提供被告涂哮冰、沈建福出具的借条一份作为证据以证明其主张。被告涂哮冰、沈建福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0日,被告涂哮冰作为借款人、被告沈建福作为担保人,共同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收执。借条载明:“涂哮冰兹向罗坤智借来人民币贰万元正(¥20000.00元)。期限叁月,自2015年2月10日至2015年5月9日止。月利率由双方口头协商。特立此据。借款人:涂哮冰。担保人:沈建福。2015年2月10日。本人承诺:沈建福(担保人)愿为以上该笔借款担保并付连带偿还责任,如借款过期,本人(担保人)愿100%承担偿还本息责任”。2015年6月30日,原告罗坤智持该份借条诉至本院。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为凭,经本院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涂哮冰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由被告沈建福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事实,有二被告共同出具的借条为凭,足以认定。原告现请求被告涂哮冰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与法有据,应予支持。但由于原告提供的借条载明“月利率由双方口头协商”,原告又未能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其所述的双方约定月利率2%的事实,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自2015年5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但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请求被告支付借款逾期之日(即2015年5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由于原、被告双方对担保人的担保形式没有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被告沈建福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沈建福对该笔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与法有据,可予支持。被告涂哮冰、沈建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涂哮冰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罗坤智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以及自2015年5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沈建福对上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先由原告垫交,执行中再由被告付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张淑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吴媛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9.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