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4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骆民宝与谢华鋆、陈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民宝,谢华鋆,陈伟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4762号原告骆民宝,男,197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谢华鋆,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陈伟平,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骆民宝与被告谢华鋆、陈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民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骆民宝负担。审判员 出国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顺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