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5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龙某某诉缪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缪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5293号原告龙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四川昇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某与被告缪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某某撤回对被告缪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龙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苏晓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继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