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初字第3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丽专诉王瑞影、张清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专,王瑞影,张清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3581号原告陈丽专,女,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代理人陈光明,石狮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瑞影,女,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张清江,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专诉被告王瑞影、张清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丽专以欲与被告先行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丽专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丽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陈丽专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秋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伟莲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